一、主要职责
万山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向万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万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出议案。
(三)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针、总体规划,确定本院检察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五)负责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负责提起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
(七)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八)受理控告申诉,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
(九)负责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负责检务督察工作。
(十一)负责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二)负责其他应当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联系电话:3521152)。负责院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重大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院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财务管理、信息化、内部刊物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起草文件文稿;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联系电话:3463991)。。负责办理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讼、抗诉;办理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三)第二检察部(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3463809)。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本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负责办理本院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申诉案件;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
(四)第三检察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3463229)。负责受理向本院的控告和申诉,办理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款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负责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对本院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检察院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协助上级院抓好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政治部(联系电话:3463913)。负责院机关党建、群团、干部人事、意识形态、思想政治、新闻宣传、舆论引导、检察文化建设等工作。
法警大队。服从上级院调警,按规定履行司法警察职责;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及追捕逃犯;负责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核实相关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万山区人民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24名,机关工勤编制4名。内设机构整合后,相关领导职数仍按黔编办发〔2018〕113号文件执行,暂不核减,但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应与规范设置后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相吻合,原定的领导职务名称不再保留。核定部门领导职数为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政治部主任1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副科级)2名。
实有在职人员27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人员23人,机关工勤编制人员4人。部门领导配备5人,其中: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政治部主任1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副科级)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