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系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刑事案件侦查权。侦查权是国家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参加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二)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宪法第3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逮捕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
(三)公诉权。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权力。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我国,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公诉权包括决定起诉、不起诉、变更起诉及提出抗诉等。
(四)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权。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侦查活动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力,一方面是惩罚犯罪的主要手段和武器;另一方面,通过监督,发现并纠正侦查中在搜查、扣押、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现场勘验、检查、鉴定等环节上的违法乱纪情况,以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
(五)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有要求其纠正的权力。对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决拥有抗诉权,以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刑事处罚权(抗诉权同时也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
(六)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人民检察院这一职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刑罚,包括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是否合法、正确、严肃实行监督的权力;另一方面是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包括判决、裁决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的权力。目前其主要内容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八)职务犯罪预防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查处职务犯罪同时,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相关信息,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并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重点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万山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政工科、反贪污贿赂局、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科、反渎职侵权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科、职务犯罪预防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控告申诉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含生态环境检察科)、刑事执行检察局、案件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纪检组、技术科、办公室。
三、人员构成情况
万山区人民检察院总编制人数36人,其中:行政编制32人,机关工勤编制4人。在职实有人数36人,行政编制32人,机关工勤编制4人。退休4人。
二、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8年收入预算总额628.02万元,比上年减少5.28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628.02万元,比上年减少5.28万元,变动原因是:退休人员减少。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02.42万元,占预算支出80.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4.81万元,占预算支出 2.36%,商品和服务支出110.79万元,占预算支出17.64%,资本性支出0万元,占预算支出0%。
三、部门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部门运行经费预算为628.02万元,比上年增加5.28万元,比上年减少0.83 %,变动原因是:1、综合定额预算标准调整变化。部门运行经费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各项开支,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印刷费、公务车运行及维护费等。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0万元, 基金支出0万元。
五、政府采购情况。
政府采购计划为0万元,其中:货物采购0万元、工程采购0万元、服务采购0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18年年初,单位国有资产合计2239.27万元,包括流动资产648.65万、固定资产1590.62万元。
七、“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8.18万元,比上年减少34.44万元,比上年下降80.81%,减少原因:2017年公务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其中包括用上级专款资金安排的支出和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的支出;2018年预算中只列入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的支出,上级专款资金安排的车辆运行维护支出未列入本级财政支出预算中(上级专款尚未下达)2、减少了车辆购置费。
三公经费明细如下:
1、出国(出境)费用0万元,由财政统筹安排,年初未下达到部门。
2、车辆购置费0万元,由财政统筹安排,年初未下达到部门。车辆运行维护费8万元,主要用于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0.18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比上年减少8.82万元,比上年下降98%,减少原因主要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八、部分专有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结转下年: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2018年预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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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