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摘要
息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及中共息烽县委的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对息烽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内容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党委工作部署,制定检察工作目标,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
(二)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和参与重大事故责任调查;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措施和对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法制宣传。
(三)依法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案件,实施立案侦查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四)依法办理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
(五)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
(六)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依法处理举报线索,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
(七)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八)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工作。
(九)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十)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检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负责检察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十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地方党委、上级人民检察院管理本院检察人员,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规划落实检察机关财务装备工作,开展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检察技术工作。
(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