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工作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党委工作部署,制定检察工作目标,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
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和参与重大事故责任调查;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措施和对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法制宣传。
3、依法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案件,实施立案侦查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4、依法办理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
5、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
6、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依法处理举报线索,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
7、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工作。
9、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10、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检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负责检察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1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地方党委、上级人民检察院管理本院检察人员,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规划落实检察机关财务装备工作,开展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检察技术工作。
13、负责其他应当由我院承办的事项。
(二)业务机构设置
1、第一检察部(批捕、起诉、未成年检察)
2、第二检察部(生态环境保护、民事检察、行政检察)
3、第三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案件管理办公室、控告申诉检察、12309检察服务中心、检察委员会)
(三)综合管理类机构设置
1、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检务督察、财务室)
2、政工部(法警队)
(四)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