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今天是 本站检索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夫妻以开店之名、行诈骗手机之事 “夫唱妇随”双双获刑
        时间:2020-07-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4月份,黎某某和李某某夫妻二人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个体经营一家零售手机门市,因黎某某在网络上打游戏输钱,欠债,正常的经营无法满足二人的生活需求。黎某某遂心生邪念,利用银行ATM机转款24小时后才能到账的漏洞,虚构自己在做手机批发生意的事实,虚拟银行ATM机转款凭条,骗取遵义市本地批发手机商户11家100余台手机,得手后迅速将骗得的手机低价出卖给他人。其妻子李某某事中知晓丈夫的犯罪行为后,不但不加以劝阻,反而与黎某某一起实施骗取手机低价变卖的行为,合计诈骗40余万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黎某某、李某某的行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依法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以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以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寄语:凡事三思而后行,对自己及他人的行为应有正常的基本认识,包括夫妻之间,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时,另一方应该加以劝导阻止,这样才能及时纠正对方错误,悬崖勒马,为时不晚,不至于发生更严重的危害后果,而不是一味的夫唱妇随。

         

        (杨红霞)

        友情链接

        贵公网安备 520302020016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