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其前妻王某某母亲家中,通过王某某的母亲联系到王某某后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藏在身上。后骑摩托车来到碧江区王某某居住的小区,并电话联系王某某跟他回其母亲家中,王某某从家中出来与杨某见面后,乘坐杨某的摩托车离开。被害人龚某某系王某某现任丈夫,看见后便带着一把钉锤跟在杨某后面,杨某骑车带着王某某来到王某某母亲家的楼转角处说话时,龚某某跟来看见后,拿出钉锤朝杨某的头部打了一锤,杨某抓住龚某某的钉锤后,拿出菜刀朝龚某某头上、手上砍了几刀。经鉴定,龚某某左侧桡骨及顶骨骨折、全身软组织损伤、失血性休克的程度分别属于轻微伤、轻伤一级、重伤二级。
检察官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在遭受龚某某锤击后立即使用菜刀朝龚某某的头部、手部等身体多部位砍了几刀导致龚某某重伤,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检察官提醒:要以合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冲动并不能作为伤害他人的理由,遇事学会冷静,莫要让情绪控制了自己,在冲动之下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