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检察 助力守护名城文物
“您所在的区域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几张法律法规警示牌分别立在青龙洞、和平村、府(卫)城垣、天后宫处,引来不少游客驻足观看。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为增强外来游客和当地居民对文物保护的意识,镇远县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主动走访调研文物和文化遗产现状,针对发现问题,在第17个“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之际联同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为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挂牌保护”法律宣传。
这次“挂牌”活动,不仅是镇远县检察院紧扣新国发2号文件赋予贵州的战略定位,围绕省委“四新”“四化”战略部署,厘清发展思路,在抢抓机遇中有新作为的重要举措。更是镇远县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围绕《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黔东南自治州“黎从榕”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的实施意见》工作要求作出的检察担当,找准找实检察服务保障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切实扛起公共利益保护神圣职责,能动履职、深化协作,助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生态福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自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以来,镇远县检察院始终将守护国家与民族记忆和根脉的重任铭记在心,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领域不断探索,切实推动文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