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上午,在美丽的舞阳河畔,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对2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现场督促放流2000尾鱼苗。
该院在办理这起案件时认为,杨某甲和杨某乙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机非法捕鱼,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考虑到二人非法捕捞的鱼数量较少,情节轻微,都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均无前科行为,并主动购买鱼苗增殖放流,对舞阳河生态进行修复。综合考虑,本着宽严相济的、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该院对杨某甲和杨某乙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经审查查明:今年5月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和杨某乙明知在禁渔期间内,在镇远县都坪镇地花行政村亮溪组的河里使用电鱼机捕鱼,共捕获80条鱼。
在现场,检察官首先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充分阐明了不起诉理由,并集中围绕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渔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及非法狩猎等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及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释法说理。被不起诉人均表示以后会改过自新,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这次也进一步认识到国家对渔业资源保护的立法意义和非法捕捞对舞阳河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危害,并表示要向身边群众宣传,保护好舞阳河生态环境,保护身边的环境资源。
据悉,自今年开展关于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以来,该院共办理非法捕捞案件9件13人。为了使受损河道生态进行及时修复,该院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治理,针对生态环境易损难修复的情况,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对遭受破坏的水资源,由犯罪嫌疑人增殖放流,补放鱼苗,恢复河流生态功能,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的认罪悔罪态度、履行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今年以来共增值放流鱼苗8000余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