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是犯罪 检察助力生态行
随着一尾尾鱼从舞阳河边朗段岸边流入河里,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对生态造成破坏的涉案人员杨某某、余某某在承办检察官、公安民警、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及村干、村民的现场见证下,将采购的价值4210元近400斤活鱼投入舞阳河中,用自己的行动作出补偿,修复舞阳河生态环境。
近日,镇远县检察院组织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涉案人员杨某某、余某某增殖放流,随后承办检察官向二人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在现场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在场围观群众深受启发,纷纷表示今后遵守法律,做个诚信守法的好公民。这是2014年贵州正式启动实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以来,镇远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2018年3月初,镇远县政府发布禁渔通告,禁渔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2018年3月15日,杨某某与其妻余某某明知是镇远县禁渔期,仍然在镇远县青溪镇甘溪村舞阳河边朗段水域用电瓶、打鱼机等禁用工具进行捕鱼,被镇远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共捕获鲤鱼、鲫鱼14条,共计10.46斤。
镇远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考虑到涉案人员积极主动在案发流域段施放活鱼以弥补其对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且二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实施捕捞行为造成的损失较小,家中子女尚在求学,家庭困难而引发非法捕捞行为等因素,依法慎重的作出不起诉决定。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个决定既依照法律惩罚了犯罪,又引导涉案人员主动去修复了生态环境,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