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提醒: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目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基本常识,但是很多人不知道,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镇远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醉酒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的危险驾驶案。
据介绍,王某某于2022年3月15日21时许,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俗称:电动车、电瓶车)由镇远县舞阳镇平冒街往镇远县舞阳镇盘龙桥头方向行驶,21时25分行驶至镇远县舞阳镇盘龙街盘龙桥头10米路段处时,被镇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其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2.74mg/100ml。王某某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镇远县检察院通过邀请县人大代表、律师代表、侦查机关代表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对王某某拟不起诉决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通过现场提问和集中评议后,听证员一致认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意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说法: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认知误区,总认为二轮电动车都属于非机动车,只有烧油的才是机动车。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同时根据我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的技术标准,要求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km/h,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不超过55kg,并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本案中的二轮电动车的时速和整体质量都大于该标准且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所以该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因此,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的是机动车,故构成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提醒:在镇远县城内,大多数的群众都选择便捷、实惠的二轮电动车作为出行工具,大家在购买电动车时要向商家具体了解电动车的性质,购买后及时办理车辆登记、上牌、驾驶证等手续。从某种程度上说,醉驾电动车比醉驾汽车的危险性更大,因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后果可能比汽车更严重,因此,不论出行驾驶的是电动车还是汽车,都要对自己和他人负责,依法依规使用车辆,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坚决杜绝酒后驾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