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 获刑受罚
近日,由镇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在镇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袁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镇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贵HW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贵州省镇远县羊坪镇往青溪镇方向行驶,21时59分行驶至青溪镇五甘线0公里80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2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35.06mg/100ml。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袁某某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于2021年8月13日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