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盗窃罪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回放】
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与被害人吴某某认识。同年11月16日,杨某某以支付钱给吴某某为由邀约吴某某到贵州省镇远县城见面,并将吴某某带至镇远县舞阳镇周大街壹步酒店,谎称自己是该酒店老板,随后二人在该酒店三楼一客房内发生性关系。杨某某表示会通过支付宝转4000元钱给吴某某,后又称自己支付宝上没有钱,要用吴某某的支付宝到自己经营的壹步酒店一楼扫描商户支付宝二维码将4000元钱转账给吴某某,并要求吴某某告知其支付宝密码。在获取吴某某支付宝密码后,杨某某就用吴某某手机支付宝在壹步酒店一楼前台支付宝商家账号扫码盗取吴某某支付宝花呗13500元。
镇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
随着手机支付的广泛应用,出现了不少利用支付宝等移动支付工具进行盗窃的新型案件。与传统盗窃相比,该类犯罪具有两个显着特征,一是熟人作案,犯罪主体中老乡、朋友、同事居多,更容易取得被害人信任;二是隐蔽性强,出于信任,被害人往往在财产转移后才发现被盗。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切勿随意相信他人,也不要随意将自己的手机交给他人使用或操作,更不要随意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银行卡账号、密码及短信验证码,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如果发现被骗或被盗,要第一时间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