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周某在网上看到一条“跑分吗?轻轻松松收入过万”的帖子,随后便与对方联系,在明知对方转账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5张银行卡提供给上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周某提供的5张银行卡共帮助上家转移犯罪资金250万余元,获利8000余元。在其尝到“甜头”后,介绍唐某(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给上家转移犯罪所得,唐某提供的5张银行卡帮助上家转移犯罪资金200万余元。周某共获利10000余元。
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上家转账为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并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给上家用于转移犯罪资金,并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配合上家转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周某愿意认罪认罚并具有立功、自首等情节,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量刑建议,经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该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
个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向发卡银行办理的银行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均属违法行为。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银行将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大家一定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谨慎保管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切勿为了一时之利而让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