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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心动”变“刑动”,一男子卖银行卡“躺赚”8个月刑期并罚3000元
        时间:2022-04-18  作者:吴金鑫  新闻来源: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今年23岁的邓某某,做梦也没想到,只是卖了两张银行卡,会让他在铁窗里度过漫长的8个月。他大抵是忘了天上不会掉馅饼,因而在诱惑面前迷失方向,沦为电信诈骗等犯罪的“工具人”。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邓某某在酒吧结识一陌生男子,邓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会利用其银行卡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给该男子进行资金结算,共计非法获利5900元。被告人邓某某出售的银行卡,被害人涉及全国多个城市,在随后短短的两三天时间内,邓某某的银行卡就接受支付结算流水共计人民币近83万元,其中仅接受诈骗被害人梁某某、刘某某等多人的转账金额便达到人民币27万余元。

         

          余庆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邓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供他人支付结算,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对邓某某以该罪提起公诉。

         

          2022年2月16日,本案在余庆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邓某某当庭悔恨不已,表示认罪悔罪,人民法院采纳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当庭依法判决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已成为打击的重点之一,尤其是“断卡”行动开展以来,一大批的犯罪分子已经落网,这些犯罪分子往往心存侥幸,觉得自己没有直接参与诈骗犯罪活动,不会触犯法律,然而,这种辩解不会把“助纣为虐”的行为洗白。在此,检察官提醒:个人名下银行卡只限于本人使用,持有人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银行卡出租或出售,因一时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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