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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食品加罂粟,害人又害己
        时间:2022-03-15  作者:郭志琴  新闻来源: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生活中,人人都是消费者,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余庆检察在行动。

         

          2022年3月15日,由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兰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案当庭宣判,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兰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被告人兰某某、张某某在余庆县某镇生产经营牛肉粉馆的过程中,为吸引客源,牟取利润,经共同商量后,张某某将家中存放的部分罂粟果与其它中药材一起混合后打成粉沫,由二人分别在熬制牛骨汤的时候加入,在销售过程中被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获。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查获的牛骨汤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兰某某、张某某经营的牛肉粉店的牛骨汤中,检出罂粟碱、那可丁成份,被判定为不合格。被告人兰某某存放在其家中的未使用完的罂粟果,经鉴定,送检的罂粟果为罂粟科罂粟,带壳重量为275.71克,去壳后重量为125.71克,发芽率为16%,送检样品的罂粟籽均存在一定活性。

         

        检察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严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因一己私利,而生产销售危害老百姓身体健康的食品,不然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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