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的公正司法,让我的损失得到了赔偿。”近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办案检察官收到案件当事人邹某某发来的信息,同时收到了一份特别的快递,是一面写有“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的锦旗。这面锦旗的背后是案件当事人邹某某对检察机关坚守司法为民初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肯定。

案情回顾:2015年,邹某某与任某某签订《劳务协议》,协议约定由邹某某向任某某及习水县某某建材公司提供石料,石料标准由任某某确定。邹某某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向任某某提供石料,因石料加工未办理行业许可手续被责令停业整顿,任某某不能按双方约定事项办理行业许可手续,便以邹某某生产的石料不符合用料标准为由拒绝使用,致使邹某某利益受损。双方在协商无果后,邹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任某某及习水县某某建材公司承担赔偿工程款、违约金等责任。后经诉讼程序仍未得到工程款赔偿,邹某某遂向习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审查了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习水县人民检察院遂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启动再审后依法作出改判,由任某某和习水县某某建材公司赔偿工程款、违约金等共计46万余元。
该案的成功办理,切实解决了当事人反映的实际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殷切期盼。近年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优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持续巩固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