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凝心聚力护航产业健康发展
企业是产业的载体,吸纳就业、创造财富,是重要的纳税主体,对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着重要作用,为纾企困、解民忧,望谟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采取沟通、协调、监督等务实举措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在望谟县乡村振兴中凸显检察担当。
一是搭台共商,形成护航产业发展共识,合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该院与望谟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等23个部门建立工作机制,一旦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困难超出检察机关的职能范围,该院就会根据具体情况邀请相关单位的业务负责人与企业共商破解难题之策。如2022年7月28日,该院针对在走访贵州德广中药材有限公司、贵州森林木业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过程中收集到的问题和困难,邀请了县工商业联合会、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业务负责人参加“检察长·董事长”两长座谈会议,针对企业提出的问题和困难进行答疑解惑并充分共商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
二是立足检察职能,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该院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并不局限于追求法律效果,更注重实现最佳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如在办理韦某某盗窃案中发现望谟天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旺公司)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财物被盗时有发生,已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为破解企业发展困境,该院联合石屯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召开以案为戒警示会,在会上深入分析韦某某盗窃天旺公司财物的犯罪成因及危害后果,向群众耐心讲解脱贫项目发展壮大有利村民增收致富,呼吁村民以本案为戒,遵纪守法,自觉维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2022年2月,天旺公司赠送该院锦旗“亲商兴业·保驾护航,热心助企·排忧解难”以致谢。
三是监督关口前移,及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021年4月23日望谟县大观金矿公司向该院申请对环保局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原因是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对该金矿公司贵液池内废水和污泥渗漏罚款93万元(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罚款6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罚款30万元),该院在对该公司违法事实进行深入的调研和审查后,一方面立即与州生态环境局望谟分局沟通,认为不宜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该公司该次污泥渗漏行为进行叠加处罚,并口头提出择重处罚建议,另一方面向该公司进行法律政策宣传,要求其务必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2021年4月26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院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护航产业健康发展为抓手推进乡村振兴,实现了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