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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小专栏:行政检察之——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
        时间:2022-12-05  作者:张菊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 、在行政案件执行活动中,当你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决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申请监督:

        1.提级管辖、指定管辖或者对管辖异议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2.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恢复执行、执行回转等违反法律规定的;

        3.变更、追加执行主体错误的;

        4.裁定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等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5.审查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6.决定罚款、拘留、暂缓执行等事项违反法律规定的;

        7.执行裁定、决定等违反法定程序的;

        8.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9.执行裁定、决定等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二、当你认为人民法院有下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情形之一的,你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申请监督

        1.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

        2.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结案的;

        3.违法不受理执行异议、复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的;

        4.暂缓执行、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不按规定恢复执行的;

        5.依法应当变更或者解除执行措施而不变更、解除的;

        6.对拒绝履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采取执行措施的;

        7.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行为的。

        三、当你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 、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发还财产,以及信用惩戒等执行实施措施的,你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申请监督

        四 、当你认为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申请监督。

        如不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可以向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申请监督。

        检察官普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从受理到审查、裁定再到执行多个环节的监督情形,这些监督情形既包括了执行裁定、决定行为,也包括执行实施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