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松桃县检察院起诉县环保局、水务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在遵义市播州区法院一审宣判。
2014年5月开始,松桃县城杨芳路旧城改造片区的污水没有进入县城污水管网系统管道,通过三个新建的排污口直接将污水排入南门小河,造成南门河严重污染,严重影响了松桃县城的生活环境和河流水质环境。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松桃县检察院依法分别向县环保局和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但新建排污口排污造成污染的事实仍然没有得到整改,松桃县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经法庭调查、辩论、合议庭综合评议后,当庭判决支持了松桃县检察院的全部诉求,确认县环保局、水务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对判决结果,被告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同时,表示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继续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正确全面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