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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
        时间:2020-03-10  作者:  新闻来源:黔东南州检察院  【字号: | |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接受县委及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向雷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依法向雷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出议案。

            3.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针、总体规划,确定本院检察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4.负责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5.负责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6.负责提起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

            7.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8.受理控告申诉,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

            9.负责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0.负责检务督察工作。

            11.负责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2.负责其他应当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以及最高检关于推进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部署,及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印发的《黔东南州雷山县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改革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现雷山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及职能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院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重大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院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财务管理、信息化、内部刊物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起草文件文稿;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负责办理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办理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三)第二检察部(含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本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负责办理本院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申诉案件;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

            (四)第三检察部(含“12309”检察服务中心、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向本院的控告和申诉,办理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款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负责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对本院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检察院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协助上级院抓好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政治部(含法警大队)。负责院机关党建、群团、干部人事、意识形态、思想政治、新闻宣传、舆论引导、检察文化建设等工作。

        法警大队。服从上级院调警,按规定履行司法警察职责;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及追捕逃犯;负责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核实相关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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