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曹某危险驾驶案
【关键词】
醉驾 无危害后果 中小型企业 农民工就业
【要旨】
中小型民营企业负责人醉驾,具有醉酒程度较轻、未发生交通事故、未在人车流量较大的道路行驶、认罪悔罪、无前科等从轻从宽情节的,可以依法不起诉,以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企业职工就业。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的一天晚上10时许,曹某酒后驾车,在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向虾子镇方向的公路上行驶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6.78mg/100ml,属于醉驾(法定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 6月20日,案件移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处理意见】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曹某系遵义市新蒲新区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该公司主要从事石料开采、加工和配送,每年产石料50余万吨,上缴税费近百万元,目前有固定工人30余人,大多为当地村民,部分村民为贫困户。案发后,特别是曹某被羁押期间,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了较大影响,在该公司就业的村民也面临着失业的危险。
鉴于曹某醉酒程度较轻,其醉驾未发生交通事故,其醉驾路段在该时间段的人、车流量较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的可能性较小,认罪悔罪,又没有醉驾或其他犯罪前科,依法可以不对其判处刑罚。为保障其企业的正常经营,特别是稳定企业职工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6日依法对曹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
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全面综合考虑办案效果,既要保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努力防止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中小型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的较为脆弱,关键人员的作用十分突出。对曹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确保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运行,更关系到该企业职工的稳定就业。本案的办理,既体现了对轻微刑事犯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保障了涉案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保护了农民工的就业,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