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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身边的“好干部”止于贪赃枉法
        时间:2017-06-18  作者:桐梓县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官仓镇位于桐梓县南部,素有桐梓县“鱼米之乡”、“果蔬之乡”的美称。近年来,该镇在镇党委政府的带领下,全镇镇村干部上下一心、同心协力共铺小康之路,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在此过程中涌现出一批批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好领导、好干部。同时,个别村干部在工作中理想信念缺失,未能坚守信仰,没能管住内心私欲,将罪恶之手伸向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胡某某原系桐梓县官仓镇某村村支书,莫某某原系桐梓县官仓镇某村村主任,镇人大代表。二人作为建设新农村,实现全面小康的带头人,在受镇政府委托从事公务中,未能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事项,通过伪造资料、虚报数据套取受灾补助资金和危房改造资金据为已有,最终将自已送入深渊。

          群众心中好干部

          在刚担任村支两委负责人时,胡某某、莫某某都十分感激该村村民对他们的信任,立志要在该村干出一番事业,带领本村群众奔向小康。在该村任职期间,两人工作积极,踏实肯干,任劳任怨;工作中经常起早贪黑、上山下地、走村串户,落实政府项目,协调群众关系,为当地人民群众办了很多好事实事。特别在2013年旱灾、修建村级公路和森林火灾救灾中表现突出,具有模范作用。莫某某在工作中积极协助当地派出所协调群众间矛盾纠纷,曾向当地派出所举报他人私藏枪支,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胡某某、莫某某在工作中得到官仓镇政府和当地群众的认可。

          危难时刻“显身手”

          2010年7月,因桐梓县官仓镇发生洪水,导致一些群众房屋受损,官仓镇政府随即启动受灾农户补助项目,遂安排各村支两委负责统计各村受灾情况并上报受灾资料。官仓镇某村村主任胡某某、村主任莫某某、人口主任张某某三人在统计好本村受灾农户的资料中,共同协商通过虚报胡某某之父胡某甲和叔叔胡某乙的房屋受损的情况上报官仓镇人民政府,并由村支书胡某某利用其所掌握的将胡某甲和胡某乙个人信用社账户将政府下拨的房屋损害补助资金取出。随后,胡某某、莫某某、张某某三人将该笔补助款进行私分。 

          2010年,桐梓县人民政府实施危房改造项目,官仓镇镇政府安排各村支两委负责实施各村危房改造项目。胡某某负责对本村危房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在本人及其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胡某某在村主任莫某某、村人口主任张某某的默许下将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村民罗某某确定为危房改造对象,在危房补助款兑现后,胡某某将该笔补助款取出,将小部分钱款用于支付修建村委会工程的欠款,余下的钱款据为己有。

          2010年,在实施危房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该村主任莫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口头提出将其已迁至遵义的妹夫孙某某确定为本次的危房改造户,上报申请危房改造资金。莫某某对孙某某表示,如果申报成功,则分一半补助款给自己,孙某某表示同意。在该笔补助款到账后,孙某某取出补偿款,分了一半给莫某某,另外还给几百元给莫某某拿去请办理这件事的人请客吃饭。

          欲盖弥彰露马迹

          胡某某、莫某某、张某某三人在得知官仓镇要调查违规发放危房补助款项的事情后,内心十分恐惧,害怕事情败露,开始商量应对策略。经过三人商量,由张某某向信用社贷款用来支付罗某某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将该笔钱支付给罗某某的妻子曹某某,告知是危房改造的补助款,并要求其出具收据。过了一月左右,胡某某、莫某某又去曹某某家,称曹某某家不符合危房改造的条件,收回这笔补助款。因三人知道镇纪委在调查此事后,主动将该笔补助款上交官仓镇财政所。同时,莫某某联系其妹夫孙某某,因为镇纪委在调查违规发放危房改造补助款的事,要求孙某某退回得到的补助款。然后莫某某将自己分的和孙某某退还的钱款一起上交官仓镇财政所。

          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胡某某联系村办公室承建人,指使其作伪证。该意图被识破后,又通过制作虚假领条等方式提供证据称,该笔补偿款用作抵扣他垫付修建办公室的工程款。经查实,胡某某私人并未垫付修建办公室工程款。

          锒铛入狱悔当初

          2013年4月,我院接到群众举报,经检察长决定展开初查,发现胡某某、莫某某存在贪污行为并达到立案条件,对其二人立案侦查,随后移送审查提起公诉;最终经桐梓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胡某某、莫某某犯罪事实被败露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后悔。胡某某说:“我从一个党组织和人民群众信任的村支部书记沦为一个罪人,辜负了党组织和全体村民对我的信任。我没有抵挡住金钱的诱惑,主要责任在于自身,对我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莫某某表示:“都怪自己利益熏心、贪图便宜,使自己丧失原则,对不起组织和群众,更对不起家人,可惜没有后悔药”。但是对于犯下的错误,他们的悔恨、醒悟来的太迟,他们必须对所做的行为付出代价,接受法律的惩罚。(蒋桥生  刘毅)

          警示

          作为一名从事其他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有那么大的贪欲之心,能忘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该遵守的法纪和应该守住的底线?胡某某、莫某某受贿犯罪一案警示着手握权力的人,权力是用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用来谋取私利的。既然要以人民的名义任职,就要有服务人民的决心和勇气。面对诱惑,要经得住考验,在“糖衣炮弹”的攻击下永不退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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