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某危险驾驶一案,被依法判处,郭某某追悔莫及。
案情回顾:2021年12月27日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他人的机动车,从德江县玉水街道往青龙街道香树路,途经青龙街道民族风情街路口时,车辆连续撞击到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停靠在路边的丰田越野车以及大众CC轿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0.18mg/100ml。
法律后果:一是被告人郭某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二是被告人郭某某系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需自行承担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两车的修复、折旧等费用25万元;三是被告人郭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公安局交警依法吊销,且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检察官普法:醉酒驾驶危害极大,行为人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自行承担自己车辆和被撞车辆的维修费用,赔偿巨额经济损失,且犯罪记录可能影响子女报考特种高校和特种就业等。因此,请车友们一定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