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判,四名被告获刑又赔钱。
2021年7月,黄某在大方县安乐乡青松村以修建养殖场为名非法开采煤炭,因当地老百姓堵工,黄某又邀约了居某某、任某乙、任某甲入伙解决堵工问题,约定黄某占非法采煤获利的50%,居某某、任某乙、任某甲等3人共占获利的50%,商定由居某某、任某乙出资解决老百姓堵工、支付挖机费用等问题,任某甲负责协调与当地老百姓的关系,非法采煤出售后获取非法利益。2021年8月,黄某等人在非法采煤时被当地村民发现后举报。经地质矿产勘查部门勘测,黄某等人非法开采的煤炭资源量为950.40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费用为17.88万元,鉴定非法开采点的煤炭评估价值为38.56万元。案发后,黄某、居某某被抓获归案,任某乙、任某甲主动投案。其中,居某某、任某乙、任某甲上交了违法所得。
在办案过程中,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等4人非法采矿导致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被破坏,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向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以黄某、居某某、任某乙、任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黄某、居某某、任某乙、任某甲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损失38.56万元,赔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费17.88万元。判决宣告后,黄某等人也充分认识到了非法采矿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侵害,均表示认罪认罚,服判不上诉。
矿产资源属于稀缺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资源,必须十分珍惜、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严格实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生产者对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生态文明建设关乎人类未来,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唯一家园,地球上的物质资源必然越用越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将会影响到人类可持续发展,只有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才能保护全人类共同的生态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