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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94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94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韦祎代表:

        提出的《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处置工作的建议(第394建议》收悉。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省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省检察院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针对您提出:“建议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程序,推进信访问题严格依法处理,建立完善案件评查制度,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实际困难”的建议,进行了研究,就相关工作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安排,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推动相关工作落地落实。

        一、建立和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最高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及《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3配套实施办法,建立了诉访分离制度,将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权利救济的控告、申诉事项与普通信访相分离,严格按照法律的管辖规定和诉求性质审查分流,分级归口办理管辖内控告申诉事项。

        二、依法受理、导入、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对符合检察机关受理办理的信访案件,全部导入检察监督程序进行办理,并严格执行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落实7日内程序性回复、3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性答复。采取检察长接访、领导包案、带案下访、公开听证等方式积极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对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常态化开展重复信访治理,推进信访问题严格依法处理

        对于一些诉讼程序已完结、诉讼权利已充分行使但仍反复进行信访的案件,检察机关将其纳入重复信访治理库,常态化开展重复信访治理。通过复查、评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对确属错案的,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司法瑕疵的,依照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瑕疵补正;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对无理缠访的,依法启动信访终结程序,其中,对涉检案件,依法决定信访终结,按规定程序移交当地党委政府维稳,对诉讼监督案件,建议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终结。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重复信访案件270件。

        四、切实解决信访群众的实际困难

        根据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三到位一处理”原则中“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对其中生活困难的,积极开展帮扶救助工作,适时进行司法救助。2021年,贵州省检察机关共对包括信访群众在内1918人进行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2152万元,有的案件还协调进行社会救助,切实解决信访群众特别是一些特殊困难群众的实际困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五、对信访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处理

        为依法处理信访违法行为,2019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从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明确法律底线,坚持宽严相济、教育帮助绝大多数,强化协作配合、严格依法规范执法办案,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信访人合法维权,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推动解决合理诉求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依法处理意见。该指导意见对信访活动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组织资助非法聚集、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信访网络有关行为、共同违法犯罪、在特定场所实施犯罪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等九个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明确了法律适用的底线;对信访活动中可能涉及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等罪名的适用标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进行了明确,较好地解决目前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标准。

        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等作了具体规定,中央、省委也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信访违法行为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这些政策意见和司法解释性质指导意见系内部印发执行,未对社会进行公开发布,有的发布时间还不长,导致部份人大代表不知晓。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用心用情依法处置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切实推动诉源治理,维护社会和谐。

        此复。希望您继续监督、支持检察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州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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