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首 页  
         阳光检务
        本院概况
        领导班子
        机构设置
        办事指南
        检察长信箱
        检察官答疑
        检察长接访预约
        代表委员联络平台
        案件查询
        辩护与律师预约
        重要案件信息公开
        法律文书公开
         友情链接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中国检察听证网
        12309中国检察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销售“有毒”减肥药系列案首案当庭宣判
        时间:2022-04-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12日,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罗某某销售“有毒”减肥药一案,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罗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同时判决罗某某于刑满释放后在辖区从事相关公益活动不少于20次。该案是花溪区检察院办理的销售“有毒”减肥药系列案中首个宣判的案件。

          经查,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所谓“韩国处方减肥药”,在明知该减肥药为“三无”产品且有消费者反映服用后出现心跳加速、头晕、失眠等不适症状的情况下,罗某某仍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该减肥药,销售金额达十万余元。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销售的减肥药中含有麻黄碱成分,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的物质之一。 

          花溪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销售含有麻黄碱成分的减肥产品,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通过网络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花溪区检察院在对罗某某提起公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过庭审,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人罗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花溪区检察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多措并举筑牢食品药品安全底线,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版权所有: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洛平新区政法大楼  电话:0851-83621119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