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发现和移送机制,全面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根据分管检察长安排,市院民行部门在总结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该《暂行办法》,经征求本院主要业务部门意见,并按照院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征求了本院各位副检察长和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送审稿提交检委会研究讨论。
该《暂行办法》对发现线索的方式、发现和移送原则、线索类型、线索甄别、主要线索情形、移送处置和反馈程序等作出了具体操作性规定,亦是全省检察机关首个专门规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和移送的制度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