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移送杨某某、傅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印江县院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查明2017年10月29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傅某某与死者吴某甲、肖某某、代某某、杨某某、轻伤者吴某乙、重伤者李某某乘坐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前往工地做工。
在上车前,被告人傅某某将工地需用的电瓶带至其乘坐的副驾驶室,在行驶过程中因后排拥挤,被告人傅某某将放于后排的装有汽油的铁桶放置副驾驶,由于颠簸导致电瓶与油桶接触起火,导致车内乘客四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印江县院在告知被害人家属相关权利义务时,几名死者的家属悲痛的表示无法谅解两名被告人并要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过承办检察官耐心细致的以案释法,化解矛盾,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才平息心中怒气,并表示同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对两名被告人进行提审时,两名被告人均表示很对不起几名死者及其亲属,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触犯法律,也对自己的无知和疏忽大意万分后悔。
本案虽已审查终结,但是几名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伤痛仍在继续,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安全,学习了解基本的安全知识,小心谨慎,切莫存有侥幸心理,尽可能的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