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碧江区检察院依法对一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男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基本案情:黎某某作为一家会计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多家企业兼职会计,为了谋取利益,自2019年以来为他人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税额巨大,并从中获利。此外,又通过向其他企业购买、虚开大量增值税发票用于平衡进出项,逃避税务局征收税款,涉及金额、税额巨大。
检察官说理: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遵守国家税收管理规定的义务,生活中,每一份发票的开具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每一份发票都必须建立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有些人心存侥幸心理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非法牟利,为法律所不容。
检察官释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等情形。本案中,黎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他人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数额巨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