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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析“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及对策
        时间:2017-11-17  作者:郑泽猛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大扶贫”战略的推进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异地搬迁、土地征收、征用、农资补助等涉农惠农政策的大量实施,农村基层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且农村基层干部的违法犯罪往往触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极易激起民愤,引发村民群体性上访,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社会的稳定。 
          一、“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窝、串案多、共同犯罪比例高 
          在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往往窝、串案多,共同犯罪、共同作案的较多,一旦查处即涉及到整个基层领导班子,一般表现为村支书或村主任与会计共谋作案或是由一人主谋,其他村干部有意或无意的帮助下作案。由于村干部大多知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在利益趋动下很容易达成犯罪共识。 
          (二)贪污、受贿居多、涉案金额较大 
          随着村级经济的加快发展,许多农村基层干部在履行职责或代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尤其是在土地和发放补助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涉案金额已不是几千、几万,而是达到数十万之巨。 
          (三)作案手段直接、简单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集中表现为:截留侵吞、虚报冒领或是收受他人贿赂。 
          (四)案件的危害严重、影响恶劣 
          由于基层干部和群众朝夕相处、零距离接触,而且村干部的违法犯罪往往触及村民的切身利益,当这种水乳交融的关系,演变成水火不相容时,必然会引起民情激愤,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甚至于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恶劣。 
          二、“村官”职务犯罪滋生的原因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内在原因 
          1.农村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由于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公仆意识淡化,宗旨意识不强,部分基层干部公仆意识淡化,严重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享乐主义作祟,工作时不从基层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而是仅仅从个人利益考虑,把群众赋予的权力当成个人发财致富的筹码,并不惜以身拭法,走向犯罪。根据所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属于这一类型,他们在悔过书中无不谈到忽略了思想改造,淡化了宗旨意识。 
          2.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许多干部对于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对什么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不了解,甚至脑中根本就没有职务犯罪的概念。因此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受约束,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恣意妄为。 
          3.部分农村基层干部的特权思想较重。由于基层干部知识层次局限、法律意识的欠缺,必然决定了他们的民主意识淡化,因而特权意识极度膨胀,我掌权了,就得什么都听我的,我既然是代表集体的,我的意志就是集体的意志,集体的钱就是我的钱,我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想怎么拿就怎么拿。 
          4.有些农村基层干部的为官动机不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村干部为官动机不纯担任村干部就是为了光耀门庭,家人有面子;有的则是图个吃喝,落个嘴肥;有的则更加直接,就是“为了能多弄几个钱”;有的甚至认为我是领导,集体的钱就是我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想怎么拿就怎么拿。这些人思想上认定“当官”=“发财”,一心只想着贪图个人享乐,把享受、奢靡的生活方式作为追求目标,从而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放松了对价值观、世界观的改造,在这些不良动机的驱动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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